【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库[2004]197号
【发布日期】 2004.07.25 【实施日期】 2004.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财库[2004]197号)
局有关业务处室:
根据《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规程》、《预算执行管理程序》的规定,为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批原则
坚持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
二、审批范围及程序
具体范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资金调度、本局报送市政府有关解决部门、单位经费问题的文件(含便函)回复。
(一)预算内外资金
1、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对纳入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支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办理支付。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基本支出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支付。
2、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支出)。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根据项目进度,由用款部门填报预算拨款申请或财政专户拨款申请(属集中支付填报《xxxx年xx月份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表》),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属国库处办理的由国库处拨款;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支付按《预算执行管理程序》4.5.3条款执行。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安排的车辆购置项目,符合国家、省、市规定配备标准的,由相关业务处室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国库处办理资金支付(属集中支付的项目交国库支付中心办理);属调整项目的,按《预算执行管理程序》4.3条款“项目调整及科目调剂”执行。
3、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未细化项目支出。部门预算中暂时难以细化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在使用前须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进行细化,由归口业务处室审核,经分管局长审签,报局长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4、年度预算安排未细化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因政策性增支或其他特殊因素确需追加基本支出的,由预编办会同各业务处室进行审核汇总,交预算处履行审批手续,按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办理资金支付。
对已列入市级年度预算,但未分解到具体部门的购置费,由预编办会同各业务处、政府采购处提出分解意见,按《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履行报批手续。对动用预算已安排未细化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签,经局长批准后,送预算处办理指标调整,国库处办理资金拨付,属集中支付的办理相关手续后,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对因特殊情况,确需拨付资金,由单位提出申请,业务处室依据有关领导批示,报局长批准后送国库处,国库处根据领导批示,先作“预拨经费”处理,待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各业务处室将预算处下达的指标调整通知单送国库处,国库处转列支出。
5、关于突发重大事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应急事项。当年预算未安排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报局长批准后,送国库处,国库处根据领导批示,先作“暂付款”处理。待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由各业务处室将预算处下达的追加指标通知单送国库处,国库处转列支出。
6、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专项支出、政府基金。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具有较强的专用性,相应的专项支出、基金预算支出本着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长审签,报局长审批后,属区级使用的项目交预算处办理指标下划,属市级使用的交国库处办理资金拨付,属集中支付项目的办理相关手续,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
7、省追加的项目支出。省追加支出指标通知单,由预算处分解报局长批准后,下达各相关业务处室,同时交国库处、预编办,使用时由业务处室根据本文件(一).3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8、上年预算结转项目支出。对上年预算结转已细化的项目支出按本文件(一).1执行,未细化的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本文件(一).3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二)国债资金
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进度填报“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经主管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审签,报局长审批后,送国库处办理资金拨付。
(三)社会保障基金(社保专户)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当月各项基金征收收入等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交国库处办理资金拨付。
(四)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
财政预算外等专户的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拨付,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长审签,报局长审批后,交国库处办理资金拨付。
(五)资金调度
各账户(含市金库账户)之间的资金调度,由国库处商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办理资金调度。
(六)本局报送市政府有关解决部门、单位经费问题的文件(含便函)回复,需报经局长审阅,并签署办理意见。
三、本文所述未细化项目预算及预算外专项资金支出事项,每年由国库处列出目录表,经局长审核同意后备案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