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人发[2004]251号 【发布日期】 2004.07.21
【实施日期】 2004.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人事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合人发[2004]25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办)、编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意见》(合政[2003]72号)文件精神,我市首批市属22家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各试点单位认真执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同下发的《合肥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分流工作,有力地保证改制转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今年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为完善和规范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的相关政策,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贯彻执行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离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离退休人员的政策,仍按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2002年12月31日后至2004年6月30日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时间,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原则上可参照2002年12月31日前正式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此间,按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并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增资部分,不纳入计算退休费基数,按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有关政策增加退休费,由社保机构审核发放。改制转企单位按正式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向社保机构缴纳10年养老保险金“双基数”部分 、医疗保险费及其他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已经完成改制转企(含关闭、撤销)的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调整,以及提前退休人员达到国家法定年龄以后退休费的增加,人事部门不再审批,由社保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办理。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含关闭、撤销)后,离休人员统一由其主管部门管理,退休人员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规定,逐步移交社区管理。未正式移交前,由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机构托管或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待移交社区后,临时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所需费用从资产处置资金中预提。改制转企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发放,由事业单位社保机构支付或转移支付 。
二、关于提前退休人员
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仍按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执行。鉴于市政府确定的22家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点工作已满一年的实际,经研究,凡确定为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职工,2004年6月30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周年内且工龄满20周年;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的 ,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日期仍按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规定的日期,即2002年12月31日执行 。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含试点单位)提前退休职工2002年12月31日后至2004年6月30日止,按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并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增资部分,不纳入计算提前退休费的基数,可按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有关政策增加退休费,并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改制单位按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向社保机构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养老保险金。已完成改制转企并办理社保接续手续的提前退休职工,其退休费的标准的增加,由社保机构直接核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在实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不再执行。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核定的退休费标准发放退休费,此后继续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整退休费的有关政策。
为保持相关政策的一致,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不缴纳退休费调整年增资150元的规定;其提前退休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免于征缴,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比例计提至法定退休年龄时保险金总额,一次性缴纳给社保机构。提前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金,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在职人员标准一次性缴纳,法定退休年龄后按退休人员标准一次性缴纳。
确定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办理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政策性安置残疾人的病退和生活补助等审批,以及有害工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的提前退休审批手续,人事部门不再受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女干部,符合按工人条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按合事改办[2003]2 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其退休费按事业单位同等工人标准重新核定,具体办法: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就近就低套入高级工岗位工资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正科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就近就低套入中级工岗位工资标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就近就低套入普工岗位工资标准。
三、关于身份置换职工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除离退休、提前退休职工外,其他职工均办理身份置换手续,其待遇、标准、分流途径等仍按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执行。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身份置换职工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政策统一计算至2002年12月31日的本人档案工资。2002年12月31日后至2004年6月30日前,按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政策,并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实际档案工资,可按新的工资标准一年一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的标准增发。
根据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规定,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应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本市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费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因此,事业单位改制为新体企业的,应及时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办理企业所有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鉴于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尚未并轨的实际,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身份置换后,其养老保险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参加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自费参保手续。今后,选择参加事业 单位自费续保手续的身份置换职工到企业再就业的,其聘用期间享受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与自费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差额部分,仍由个人自费补齐。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关闭、撤销后,身份置换职工再就业工作纳入全市国企改革职工下岗再就业统一管理,享受国企改革下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改制转企事业单位转为新体企业的,原在职事业单位身份置换职工重新聘用率原则上应不低于70%,并按《劳动法》有关规定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此外,对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和40-50人群的再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公益性岗位安置、最低生活线保障、创办经济实体再就业小额贷款和各项税收予以优惠。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过去经批准增挂企业牌子,或事企合一,接收的部分企业身份的职工分流时,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合政[2002]9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参照事业单位职工分流的有关政策。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