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113号
【发布日期】 2004.07.19 【实施日期】 2004.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113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民险函[1997]174号《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程序,防止养老保险基金流失,切实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即将到达领养老金年龄的被保险人,县(区)农保经办机构要提前通知。各缴费单位、乡镇(街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对到期申报对象的领取资格要严格审验、核实,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并携带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缴费证、缴费记录卡一并报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核准后,按规定计算出养老金领取标准,养老金发放原则上通过邮局以存折方式按月或按季度进行。
二、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由缴费单位、乡镇(街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于每年12月底前,将每位领取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报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审验手续,核定领取人的生存情况,到期不办理审验手续的,经办机构可在次年一月停发该保险对象的养老金。
三、死亡退保和继承保险,须由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多个法定继承人,其法定继承人之间应达成一致意见,委托一人申请,并共同签署意见,同意被委托人作为养老金领取签收人员,各缴费单位、乡镇(街道)审核后,据实填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和继保申报单,连同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缴费记录卡、《缴费证》(或《领取证》)一并报县(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