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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29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库[2004]185号
【发布日期】 2004.07.14 【实施日期】 2004.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财库[2004]18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优化程序,规范管理,保障财政性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透明,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基本支出用款申报审核程序。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对部门基本支出(含人员支出、定额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退休支出等正常经费),各部门不再编报分月(或分季)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拨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拨付。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分管业务处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基本支出年度预算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审核支付。

  二、细化编报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各部门应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下一月份工作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科学编报项目支出月度资金用款计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保障部门工作开展和项目实施需要。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应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细化到具体支付内容。对预算批复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各部门应在用款前一个月,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经市财政同意后,填报分月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三、对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由各部门按照批复的预算,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国库处从财政专户中办理资金拨付。

  四、严格实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先有计划,后有用款,先收后支。对于无预算、超预算、超计划、无收入(超收入)或擅自改变项目支出用途的,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五、严格控制资金支付方式。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为主,凡按规定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应一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具体包括:

  1、已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内的工资性支出;

  2、已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

  3、已与收款单位及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签订三方协议的委托付款支出;

  4、市直部门对县区的经费或项目补助支出;

  5、其他按规定应办理转账支付的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包括:部门日常、零星的办公费、差旅费等小额支出。

  六、规范资金支付行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合肥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1、各部门不得从零余额账户与本部门其他银行账户之间相互划转资金;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划转资金。特殊情况确需划转资金的,应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办理;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现金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不得办理提现支付;

  3、各单位当日累计提取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每月现金支出不得超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的30%。对现金超额支付的,实行财政专项审核,具体审核由国库支付中心办理;

  4、不得从部门零余额账户中提取现金存入本部门在其他银行设立的账户。

  七、加强对账工作。各部门应按月与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和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拨款对账,发现差错,及时查对,确保核对一致。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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