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医改[2004]4号 【发布日期】 2004.07.12
【实施日期】 2004.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离休退休退职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制重组企业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合医改[200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合医改[2003]2号)和《关于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合医改[2003]4号)文件精神,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批准的、已按2万元/人或1.2万元/人缴费标准参保的改制重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按照《关于关闭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门诊医疗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4]3号)规定执行。
2004年7月1日前已参保的改制重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列支,2004年7月1日之后参保的改制重组企业,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2.4万元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同等医保待遇。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