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104号 【发布日期】 2004.07.06
【实施日期】 2004.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离休退休退职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门诊医疗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104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按《关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合医改[2003]2号)文件要求,纳入了医保范围,其住院医疗得到了保障,但由于其原单位已不存在、门诊医疗费用无法按照《关于进一 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的规定在单位报销。为切实解决该类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问题,现就适当增加其门诊医疗补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闭、破产企业已按2万元/人的标准为退休人员缴费参加医保的,其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在按规定逐年调整的基础上,从2004年7月起再适当增加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金,2004年补助金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30元,逐月计入个人帐户。
二、关闭、破产企业已按1.2万元/人的标准为退休人员缴费参加医保的,也从2004年7月起适当增加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金,2004年补助金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30元。
三、在2004年7月1日前,已按2万元/人或1.2万元/人标准缴纳医保费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增加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金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四、2004年7月1日后,关闭、破产企业按规定在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2万元/人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另增加缴纳4000元/人,作为门诊医疗补助金。
五、其他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门诊报销问题,可以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也可参照本通知,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 门诊不再报销。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