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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30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100号 【发布日期】 2004.06.22
【实施日期】 2004.06.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合劳社秘[2004]100号)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近年来,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有力促进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但是在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中,仍存在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实、应参保职工未全部参保、缴费单位欠费情况严重等突出问题,直接影响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
  为深入贯彻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养老保险专项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4]110号)精神,对全市下一步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稽核目的
  (一)掌握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其变更、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通过稽核促进应参保职工全部参加社会保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除上述范围外,还包括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
  (三)稽核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杜绝少报、漏报、瞒报的行为。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重新就业的职工,从重新就业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
  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即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收入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省劳动厅等五部门《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规定执行。
  (四)结合全市正在建立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营造依法按时足额缴费的良好氛围。
  二、稽核范围与对象
  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实地稽核面不得少于参保单位和人数的50%。
  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三、稽核方法
  (一)书面稽核:审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检查是否对职工缴费基数进行张榜公示,缴费基数是否经过职工本人签字。通过核查劳动情况年报、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检查参保单位是否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人数,有无少报、漏报现象。
  (二)实地稽核:查阅参保单位有关资料,全面了解劳资、财务情况,进一步核对其申报的缴费基数和人数是否属实。通过与企业负责人、劳资(人事)干部座谈,以及走访职工等形式,逐户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稽核前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内容、时间及所需资料;稽核过程要认真做好《稽核工作记录》,稽核结束后,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情况告知书》;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根据《稽核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
  四、稽核步骤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全市参保单位书面稽核阶段(3月29日-6月30日)
  由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配合,依据《关于申报稽核200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合劳社秘[2004]25号)对2004年全市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进行稽核。
  (二)第二阶段:结合“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部分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6月20日-7月30日)
  进一步通过专项执法检查,理顺劳动关系。通过实地稽核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与缴费基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将结合日常工作中缴费单位申报、缴费存在的问题及书面稽核中存有疑点的、日常职工举报的,在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中,重点抽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各类其他企业。
  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专项执法检查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组织骨干力量抓好稽核、整改工作。
  (三)第三阶段:联合检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
  今年,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养老保险专项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4]110号)的具体要求和以往的联合检查工作经验仍将由市劳动保障、地税、财政、审计、统计局和市总工会参与,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完成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今年的稽核工作任务重,时间短,要求高。为保证稽核工作的有序开展,市成立稽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市本级稽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县、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合理安排好工作时间和工作重点,并抽调专人负责实施。
  (二) 督促参保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责令限期重新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的,商请新闻媒体曝光。
  (三)建立稽核台帐和进度报表,确保稽核工作有序进行。统一政策口径和操作流程。对所有参加稽核的工作人员集中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开展稽核的具体规定。
  各县、区要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养老保险专项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4]110号)文件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稽核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在专项稽核工作结束后(10月10日前)将稽核情况汇总表和稽核工作书面总结报市劳动保障局。市里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的稽核工作组织评估验收。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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