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90号
【发布日期】 2004.05.31 【实施日期】 2004.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90号)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实施公共卫生的重要载体,将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相辅相成,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的身体健康水平的理念,有利于保障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也是提高中华民族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的长期战略。按照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应将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因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积极创造条件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合劳医(2000)168号文件和卫基[2004]165号文件精神。现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三)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设备;
(四)具备计算机网络连接终端。
三、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填报《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肥市社区卫生服务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出院者平均住院床日及平均床日费用、出院者平均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定点资格的审核意见。
四、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备齐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申报。
咨询电话:2627632。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卫生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