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59号
【发布日期】 2004.04.12 【实施日期】 2004.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残职工护理费及伤残抚恤金等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残职工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8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工残职工护理费、伤残抚恤金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如下:
1、凡属2003年6月30日前享受护理费的工残职工,其待遇标准,按照其护理依赖等级,从2003年7月1日起分别按我市2002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作相应调整。
2、凡属2003年6月30日前享受工伤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其伤残抚恤金从2003年7月1日起按我市2002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50%作相应调整。
3、凡属2003年6月30日前享受且现仍符合条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其待遇标准,按其供养人数的不同,分别从2003年7月1日起按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80%、100%作相应调整。
自2004年1月1日起,关于工残职工护理费、伤残抚恤金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的调整,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执行。
二ОО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