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04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休审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0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46号
【发布日期】 2004.03.25 【实施日期】 2004.03.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休审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46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利益不受侵犯,规范退休审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现就我市职工退休审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准确掌握职工年龄状况,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应向单位提出本人要求办理的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不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二、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前,应将需办理退休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时间、退休时间、退休类别、缴费年限及从事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性质、起止年月等情况(按合劳险[2001]209号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用人单位劳资、工会、纪检部门签署意见,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退休审批手续办结后,用人单位应持《职工退休审批表》及时到社保征缴中心核减缴费数据,并在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养老金待遇计发手续。
  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退休审批、缴费数据核减、养老金计发的业务,均在市劳动保障局(庐江路与金寨路交叉口)三楼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
  四、经审核批准退休的,由用人单位从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批准退休人员姓名、养老金标准及发放时间以书面形式在单位、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五、在职工退休前后的公示期间,职工本人或群众对公示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或举报。有虚报、瞒报、更改以及编造职工档案材料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应指定工作人员在次月15日至20日到指定银行或邮局领取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并应在领取存折后5个工作日内,将存折发至退休人员手中。由退休人员签领养老金存折,用人单位负责将表格(附件1)在每月月底前交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备查,以确保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养老金存折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七、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人员到银行或邮局领取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的同时,必须填写《责任承诺书》(附件2)交给银行(邮局),由银行(邮局)在每月月底前交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备查,以确保养老金存折准确及时地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各用人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以及养老金发放手续的行为逐一记录。
  九、退休审批和养老金待遇的发放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是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用人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规范操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