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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0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40号 【发布日期】 2004.03.08
【实施日期】 2004.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合劳社秘[2004]40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企业和职工咨询如何执行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奖励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时,应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的名单登记造册,经企业张榜公示,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帐号,将预留出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及时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企业应将《企业预留计生奖励金的职工花名册》(见附件一)和资金划入凭证(复印件)一并提交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市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二、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由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到所属社居委进行申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社居委工作人员填写《计划生育奖励审核登记表》(见附件二)并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所属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由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区计生委审核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
  三、在《通知》下发前,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没有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的人员,个人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且在失业状态下达到退休年龄的,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根据《计划生育奖励审核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由市社保经办机构随养老金一道一次性发放计划生育奖励资金。
  四、在《通知》下发前,职工已在企业办理了退休手续,企业未给予计划生育奖励的,仍应由其所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人员已移交社区的,费用也应由移交前的企业承担。企业不存在的,费用由现退休人员的管理机构支付;企业既不存在又无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费用由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支付。

  附件一:《企业预留计生奖励金的职工花名册》 (略)
  附件二:《计划生育奖励审核登记表》(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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