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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皖政办[2002]3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0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3]130号
【发布日期】 2003.09.30 【实施日期】 2003.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皖政办[2002]3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合劳社秘[2003]130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精神,针对企业和职工的参保、补保等相关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目前仍存在、且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使得本单位职工漏保,允许按规定补保。用人单位可携带能够证实确属本单位职工的档案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按照现行缴费基数和费率办理补保手续。

  二、对于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到市社保局办理整体参保手续。新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参保,老单位应根据我局合劳社秘[2002]82号文件规定,确定相应的补保起始时间。

  对于这些单位中,已到龄的职工,按规定补保至退休之月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自由职业人员要求参保的,可按合劳社秘[2002]82号文件规定到市职介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四、现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参保的自由职业者,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不能补保。

  五、符合参加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我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加医保手续。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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