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合肥市企业联合会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3]98号 【发布日期】 2003.08.13
【实施日期】 2003.08.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事管理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合肥市企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98号)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总工会(工会)、经贸委、企业联合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字[2001]64号),根据2002年9月1日合肥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第一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目标和任务
全市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在我市企业普遍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切实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增强约束力,提高实效性,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由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新机制,为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2003年的任务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制率达60%以上;选择条件成熟的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签订工资协议企业达5家以上;公有及公有控股企业普遍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制率和职工覆盖面都要达到95%以上,未建制的要建制,已建制的要巩固、完善、提高,合同到期的要及时续订,企业改制的要采取续签、重签或确认等方式,保持建制工作的连续性;集体合同的履约率要达到80%以上。
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
一是各县、区、开发区要在2003年9月底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明确职责任务,主要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对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有重大影响的职工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二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制。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重大纠纷,需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调解,有的需提交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诉诸法院进行司法解决。当前企业正在全面改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大中型企业建立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努力把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县、区、开发区要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落实三方仲裁原则,及时有效地调处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加强仲裁庭和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作用。
三、全面把握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内涵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政策较多,内容丰富。具体运作中要做到“六个坚持,三个保证”。“六个坚持”是:坚持所有企业都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三个保证”是:必须有健全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作保证;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作保证;必须有强有力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作保证。
四、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安徽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及改制企业。这类企业劳动关系矛盾较多,职工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要认真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不同类型的企业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分步实施。要突出重点,把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报酬、工时等作为平等协商的重点;内容上坚持力所能及,把企业能做到或经过努力能做到的事项,签订单项或多项集体合同;标准上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要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关键是把平等协商机制建立起来。要对已建制企业的集体合同进行检查,完善内容,细化条款,认真修改一些照搬照抄、无法操作的形式主义条款,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增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切入点。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签订工资协议,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自主决定机制。
五、大力推广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制度
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适应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具有工会领导机关和基层工会的双重职能,有权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联合会、开发区工会、乡镇工会、街道工会、社区工会等工会组织可采取多种形式,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关系问题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覆盖本地区本行业所有企业,包括未建工会的企业。凡年纳税在30万元以上或职工在50人以上的企业要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具体实际,对条款进行细化,签订适应本企业的集体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工会要主动加强同工商、经贸等部门的配合,在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六、依法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行为。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企业违法变更或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七、切实加强领导和检查,推动集体合同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工商等部门,成立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领导机构,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法律政策指导、加强行政监督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工会组织要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平等协商的能力,凡未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所在企业党政工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经贸部门、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今年四季度,市劳动、经贸(企业联合会)、工会并邀工商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对县、区、开发区的集体合同、工资协商、三方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四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表彰,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完不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附:集体合同、工资协商、三方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四项工作的评分办法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集体合同、工资协商、三方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四项工作的评分办法
(满分100分)
一、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40分)
公有及公有占控股地位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10分,每少5%扣1分);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60%以上(20分,每少5%扣2分);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3分);年纳税30万元以上或职工在5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能依法签订本企业的集体合同(4分);集体合同履约率达80%以上(3分)。
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0分)
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5家以上(20分,每少1家扣4分)。
三、劳动关系三方机制(20分)
已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6分),召开三方协调会议(7分),三方机制开始运作,研究解决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劳动合同、企业改制、劳动执法检查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7分)。
四、劳动争议处理机制(20分)
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率达50%以上(10分,每少5%扣1分);组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坚持三方原则,有专职仲裁员,聘请工会工作者、律师、劳资专家等作为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