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3]76号
【发布日期】 2003.08.04 【实施日期】 2003.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3〕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残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 二○○三年七月)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一项德政工程,对于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身体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残疾人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专业队伍不断扩大,社区康复稳步推进,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35600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占全市残疾人的17.1%。但是,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康复工作开展不平衡,体系不完善,服务水平不高,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康复经费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7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适应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为依据,以社区为平台,坚持工作方式社会化,开发利用社会资源,有计划地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培训基础专业技术人员,增强康复工作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逐步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总体目标:到2005年,城镇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70%以上得到康复服务,农村达到50%以上;到2010年,城镇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基本原则:坚持重点解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与逐步加强康复内容、康复项目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
二、制定措施,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相关设施,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残联要积极依托卫生、民政、财政、教育、公安、计生等部门做好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建立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市级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到2010年,把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成为集全市残疾人康复诊疗和训练、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培养、残疾人康复医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为一体的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技术资源中心。各县、区要确定一至二所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本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技术咨询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宣传咨询、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各乡镇、街道、村、社居委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指导站,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
(二)抓好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把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工作,逐步引入家庭。积极做好“视觉第一光明行动”、聋儿早期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等一批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工作,大力推行残疾人康复工作社区化。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将社区残疾人康复指导站建设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主要内容,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社居委要为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提供适合的场所,配备适宜的设备、器具。社区残疾人康复指导站要积极开展残疾人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档案,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在社区,在残疾人家庭,普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训练服务知识,逐步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三)积极扶持特困残疾人康复。各县、区政府要制定特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办法,所需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解决。贫困残疾人到各医疗、康复机构就诊,凭残疾人证和相关证明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其用药费用按同品种同规格药品规定的零售价减免10%,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减免40%,因病情需要做CT、磁共振检查的减收30%的检查费。要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
(四)加大经费投入和社会资源开发力度,为完成康复任务提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康复经费。同时,要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残联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辟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基金,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整体素质。市卫生、教育部门要将康复医学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和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并有计划的采取分级培训等多种方式对现有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力量。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水平。
(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残疾人康复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积极开展残疾人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要特别重视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早期干预、早期康复治疗,尤其是3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预防和减少精神病患者肇事给社会治安造成的危害。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残疾人康复工作落到实处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残疾人就学、就业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切实履行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级卫生、民政、财政、教育、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将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业务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在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和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各级残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落实,并认真做好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