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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转发安徽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贯彻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0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妇女联合会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3]88号 【发布日期】 2003.07.21
【实施日期】 2003.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老少妇幼残保护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总工会、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合肥市妇女联合会转发安徽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88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卫生局、工会、团委、妇联: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新颁发施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教委、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团委、省妇联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字[2003]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与我市即将开展的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在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中,制定的检查实施方案和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都要将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有使用童工的情况要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处理,以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并将检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情况于9月25日前书面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二、各县、区公安、工商、教育、卫生、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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