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人发[2003]245号 【发布日期】 2003.07.21
【实施日期】 2003.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离休退休退职
合肥市人事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和机关离休人员五年增加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合人发[2003]245号)
各县(区)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皖人发[2003]38号《关于解决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和机关离休人员五年增加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审查程序仍按原离休费审批权限报批。报批时请携带离休批复、93年工改套改表(93年工改前离休的)、离休时离休费审批表(93年工改后离休的)、2003年7月份工资表。
2、审批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8月底止。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抓紧办理。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和机关离休人员五年增加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