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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人事局关于我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个人社会养老保险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0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3]81号
【发布日期】 2003.07.10 【实施日期】 2003.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事管理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人事局关于我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个人社会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8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为配合我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顺利开展,做好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养老保险续接工作,使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规范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意见》(合政[2003]72号)文件精神,现就各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接续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合肥市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设立个人养老保险窗口,办理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接续业务。

  2、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改制前已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制转企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本人申请可到市社保机构办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自费续保手续和医疗保险自费续保手续;也可以转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自费续保手续和医疗保险自费参保手续。

  3、符合上条规定的人员,须从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的下个月起,按所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

  4、全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人事档案关系委托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其养老保险的接续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也可由本人直接到个人窗口办理。

  5、上述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根据市政府合政[2003]72

  号和合肥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文的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精神,从1998年9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6、缴费基数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规定的档案工资为准,缴费费率仍按市政府[1998]第66号令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今后如需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7、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后,出现欠缴的必须补缴,并处以每日2‰的滞纳金。补缴基数及滞纳金计算基数按补缴时的档案工资为准,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公式:补缴保险费金额=档案工资×23%×应缴累计月数+滞纳金(每日2‰);如不补缴出现中断的,退休时养老金标准下调。其下调比例为:下调百分比=[累计中断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十累计中断年限)]×100%。

  8、接续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实际参保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帐户部分返还给本人,同时终止与其的养老保险关系。

  9、接续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劳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代理机构负责申报,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0、上述人员退休后,其退休费的调整等事项,仍由为其代理人事档案的劳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代理机构负责。

  11、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代理机构,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代理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业务。

  1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并由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人事局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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