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3]82号
【发布日期】 2003.07.10 【实施日期】 2003.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的意见
(合劳社秘[2003]82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编办、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适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重心下移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根据省 编办《关于加强全省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02] 186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1、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我市各街道原建立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更名为 “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由街道负责人兼任所长,隶属街道办事处管理,接受上级劳动 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原街道从事城市低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整合到就业 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综合设置。同时,“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站”牌子,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室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 理服务工作室”牌子,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2、适当增配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根据市编办等四部门会签印发《关于建立全市 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的通知》(合劳办[2001]192号)文件精神,各区按街道管 辖人口多少核定4-5名事业编制(含街道从事民政工作助理员和原招聘的民政低保专职工作 人员各1名)。
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专管员的增配,首先在街道办事处现有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调剂解 决;不足时,可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条件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各区人事部门制订,实行 编内聘用合同制。聘用期满后,由各区、街道考核,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其工作人员经费 ,由各区财政承担。
3、适当增聘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接收管理企业退休人员300名以下的社居委, 聘用2名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接收300-600人的,聘用3人,接收600人以上的聘用4人, 接收管理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再适当增加1~2人。
社居委聘用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协理员,作为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编外聘用人员, 由社居委和街道共同管理,所需人员首先在曾经从事过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相关工作的企业协 保人员中择优聘用,不足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费按人均每年8000元确定,由市、区财政 各承担50%。各区应将聘用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4、各开发区按照合劳办[2001]192号文件精神,建立相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其人 员经费由各开发区自行承担。
5、进一步理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协理员是 受各级政府委托,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主体工作力量,承担 具体、日常性管理工作。为稳定队伍,充分调动协理员积极性,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各街道办事处应与所属社居委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协理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按规定为其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协理员中属于未出中心下岗职工的,仍 按规定由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心期满后,由聘用的街道办事处为其续保,缴纳社会保险 费;属于企业“协保”人员聘用的,按规定由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余人员由街道按规 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的协理员的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 的费用,从市、区财政为协理员安排的人均每年8000元的经费中开支。
二00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