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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商业企业改革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0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3.07.10
【实施日期】 2003.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企业股份制改造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商业企业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商业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合政(2002)96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商务系统的实际,就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属国有商业企业基本情况
  市商务系统41家企业划转辖区管理、盐业公司体制上划后,目前尚有直属国有商业企业6家,分别是:百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江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蔬菜副食品公司和北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北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重组方案已经实施,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其余5户企业帐面总资产131527.1万元,总负债54697.6万元,净资产76829.5万元(其中国有净资产为27774.4万元),资产负债率41.6%;在册职工8678人,其中:在职职工5201人,离退休职工3477人。
  近年来,市属国有商业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变经营方式、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措施,商业基础设施有所改善,经营机制得到转变,连锁经营等新型业态发展迅速,经济效益也趋于好转。但是,从总体上看,企业机制不活、管理水平不高、人员负担重。必须通过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资产和国有职工身份的双退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加快发展。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与目标
  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和“多制并举,整体推进,因企施策,务求实效”的原则,按照“进而有为,退而有序,抓大要强,放小要活”的思路,以企业产权制度、劳动制度、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资源优化组合、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依据企业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实现企业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整体提高商业经济运行质量和产业层次,增强我市商贸流通业的辐射力、带动力。
  改革的目标:市属商业企业实现国有资本退出,建立新的所有制结构;解除国有职工身份,建立新型用工制度。将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实现创新机制、减员增效,培育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市场主体。
  三、改革的形式
  (一)合肥百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行全员解除国有职工身份。改革方案另行制定。
  (二)合肥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蔬菜副食品公司职工全员解除国有身份(集体身份比照执行),剩余国有资产优先向经营层、业务骨干转让。企业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民营商贸流通企业。
  企业通过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改革中国有净资产的处置,可采取定向收购、挂牌出售、公开拍卖等形式进行,尤其要将用于职工国有身份退出部分的国有净资产变现,将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一次性兑现给职工,真正实现职工国有身份的退出。坚持国资退出与企业发展相结合、资产处置与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法人、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企业改革。企业改革方案制定后,提交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职工分流与安置
  (一)企业改制时,职工分流和安置政策执行合政(2002)96号文件相关规定。
  企业在改制时,都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由改制后企业重新聘用,也可进入社会自谋职业。
  (二)企业改制重组用工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法人代表及企业管理人员依据《企业法》及《公司法》产生。
  (三)竞争上岗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由企业制定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报市商务局备案。
  (四)改制后企业应与聘用上岗的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五)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人员,企业应将其档案从原单位转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并到市社保部门办理失业登记。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标准,依据合政(2002)96号文件执行。
  (七)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本人也可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其经济补偿或补助费应计算到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产假工资和哺乳期满前的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
  (八)因病及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仍在医疗期间的,企业还应按劳动工资政策规定支付其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其医疗费用按企业规定执行。
  (九)因工伤残职工,按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制(破产)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及其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工经(2003)1号)有关精神办理。
  (十)企业改制时,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制未正式运行前,由原企业成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离退休职工、协保人员及伤病残(须经市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的医药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提现预留。并按市有关文件要求,参加医疗保险。
  五、相关配套政策
  (一)企业改制时,原企业经营者或经营班子成员共同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扣除安置职工费用后的国有净资产),一次性付清收购资金的,可按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会议纪要》(2002年第2号)的规定给予10—30%的优惠。对于一次性难以付清收购资金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三年内必须付清。收购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付清;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首付不少于60%;500万元以上的,首付不少于40%。分期付款必须有担保或质押,要确保收购资金未足额到位前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对于经营者在其经营期间经评估核准后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不含按政策核销的不良资产),按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会议纪要》(2002年第2号)规定给予股份奖励。经营者对奖励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分红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分流安置职工时,可将部分或全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支付职工安置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如利用上述土地从事商业和房地产开发时,必须按国家现有土地政策办理。
  (四)市属商业企业从市房产部门接收的自管公房(1980年划拨房屋)、自建房屋及公私合营时移交房屋中未办房产证的,由市房产部门依据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商业企业改革的会议纪要》(2003第16号)的规定予以办理。
  六、组织领导和操作办法
  (一)为保证商业企业改革顺利推进,成立由商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商务局与体改办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参加的合肥市商务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市属商业企业改革工作。
  (二)在做好清产核资、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拟定改革方案,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把宣传发动工作做细做实,把改革的政策讲清、讲透,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依法规范操作,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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