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3]70号
【发布日期】 2003.06.27 【实施日期】 2003.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设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7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我市范围内用人单位的设置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分店、营销点、办事处、销售专柜等)和子公司。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管理和社会保险参保扩面过程中出现的交叉、重复管理等问题,为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做好这类用人单位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现就这类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障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对以母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开办单位为表现形式的用人单位称为“总部”,对以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为表现形式的用人单位称为“分部”。
本通知中的劳动保障管理是指劳动合同管理与社会保险的参保扩面管理等。
二、住所地在市辖区(包括四区和三个开发区,下同)内、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50万元美元以上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住所地在市辖区内、注册资本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必须以具备法人资格的总部为经办单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总部在外地,则以该分部为经办单位)住所地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总部在市辖区外而在市辖区内设立分部的用人单位,其所使用的劳动者,除与总部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外,应由总部或总部授权分部在我市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参加社会保险。
三、对于已在总部(分部)所在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的,视为未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管理单位难以确认的,或当事人提出管理权异议的,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相关申请(诉)或异议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执行决定。
五、各类用人单位原已办理的劳动合同鉴证、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再变动。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