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3]71号
【发布日期】 2003.06.25 【实施日期】 2003.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批转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合肥市失业保险工作规范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71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失业保险工作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企业直接进入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将显著增加。因此,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对稳定社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合肥市失业保险工作规范》是适应我市失业保险发展形势的需要并结合当前失业保险工作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希各区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此规范制定出相关规定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失业保险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劳动保障服务体系中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和《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我市劳动保障四级管理服务体系中失业保险工作规范如下:
一、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失业保险处)
1、审核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报送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职工档案、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并为材料报送单位开具回执。在接收失业人员档案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按失业人员户口将其档案分检到区,并将相关资料录入微机。
2、按月汇总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服务中心)上报的《失业人员登记情况表》(软盘报送),掌握全市失业人员增减变化等基本情况。
3、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对有技能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指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原则,确定失业人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审核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失业人员培训合格材料,按规定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4、审核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失业人员求职成功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向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5、审核区服务中心上报的《失业保险金延签申请表》,审核批准后由区服务中心转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工作站)执行并留存。
6、复核区服务中心每月上报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签领名册,复核后在当月15-18日通知银行将各项失业保险待遇转入银行个人存折。
7、复核区服务中心每月上报的《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表》,复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报销表返回区服务中心。
8、复核区服务中心每月上报的《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申领表》,复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申领表返回区服务中心。
9、复核区服务中心每月上报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签领名册,复核后在当月18日前通知银行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入银行个人存折。
10、审核转入地失业保险机构联系函、《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人员异地转出手续。
审核异地户口迁入的失业人员失业证(异地)、户口本,开具同意转入联系函,在迁出地失业保险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等材料转入我市失业保险处后,再严格按我市失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和签领手续。
11、按月汇总、填报三县、四区《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合肥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月报表》等,于次月8日前上报省、市劳动保障局。
二、区服务中心
1、根据失业人员档案材料,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核定失业人员的保险待遇,填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失业人员登记卡》交至街道工作站,办理《失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区服务中心留存,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
2、对登记的失业人员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失业人员登记情况表》(输入微机),全面反映失业人员增减变化及基本情况,每月28日前将登记数据上传市失业保险处,下传街道工作站。
3、每周按规定时间到市失业保险处提取本区失业人员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失业人员档案的保管、整理、传递以及相关材料的补充,维护失业人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
负责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利用、出具与档案相关的证明等。失业人员委托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部门代管档案的,如需出具有关证明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事务代理部门根据需要分别出具。
凭失业人员接收单位开具调档介绍信、相关材料(招工介绍信、入伍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等的复印件)办理失业人员核减及档案转移手续,将有关数据录入失业人员登记情况表。
对委托劳动事务代理的失业人员,根据各级劳动事务代理部门转来的失业人员就业、参军、上学、出国定居、退休、死亡及转迁档案关系等材料,办理失业人员核减,将有关数据录入失业人员登记情况表。
4、 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5、汇总街道工作站上报的有技能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名单并上报市失业保险处。根据市失业保险处布置,安排街道工作站通知失业人员参加培训。
6、审核街道工作站报送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延签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失业保险处批准。
7、审核汇总街道工作站上报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签领名册,于当月12日前将签领名册上报市失业保险处。到银行为首次签领的失业人员领取个人存折并转交街道工作站。
8、审核街道工作站按月报送的《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表》,并在当月20日前上报市失业保险处。
9、审核街道工作站按月报送的《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申领表》,并在当月20日前上报市失业保险处。
10、审核街道工作站按月报送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签领名册,并在当月12日前将签领名册上报市失业保险处。
外地户口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暂由包河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11、建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台帐,全面反映每个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待遇情况。
12、按月汇总、填报《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 》,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失业保险处。
三、街道工作站
1、每月根据区服务中心下传的《失业人员登记情况表》,以社居委为单位,建立《失业人员登记情况表》并传给社居委工作室。
2、每月按区服务中心规定时间,取回《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于次月签领时将手册发给失业人员。
3、审查申请补领的失业人员填交的《失业保险金延签申请表》,并签署意见上报区服务中心。
4、每月1-5日,办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签领手续。当月8日前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签领名册上报区服务中心,并在《失业人员登记卡》中将当月签领情况进行登记。按区规定时间将失业人员个人存折取回并发给失业人员。
5、根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关医疗补助金的规定,为申领医疗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表》,于每月15日前报区服务中心审核。
6、根据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规定为申领失业人员家属填写《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申领表》,于每月15日前报区服务中心审核。
7、每月1-5日,办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签领手续。于当月8日前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签领名册报区服务中心审核。
8、设立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台帐,即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个人台帐,失业人员申请医疗补助金个人台帐、失业人员家属申领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个人台帐,并按月、季、年向区服务中心报告、核对。
9、对社居委工作室上报的有技能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进行汇总,按月报区服务中心。
10、按月填报《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 》,于次月3日前报区服务中心。
四、社居委工作室
1、根据街道工作站提供的失业人员名单,与失业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查明下岗失业原因、家庭基本情况,了解择业愿望、落实岗位情况,并逐人建立联系卡。
2、对有技能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进行登记,按月报街道工作站。根据培训安排,通知失业人员到指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