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3]72号
【发布日期】 2003.06.25 【实施日期】 2003.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住院治疗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72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88号令)和《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3]3号)的规定,现对失业人员住院治疗医疗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失业前,如已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其失业后,原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职工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失业后,应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重复享受医疗补助金。
四、失业人员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