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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09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3]63号
【发布日期】 2003.05.29 【实施日期】 2003.05.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合政[2003]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5月14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认真吸取近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教训,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经研究决定,立即开展一次全市范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和内容
  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企业和场所。整顿企业安全生产作风,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普遍排查整治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
  检查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和行政事业单位一把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发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特别是对查出道路交通、群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隐患是否实行了登记建档管理,是否实行了定人、定措施、定期限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实施了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取缔,是否关闭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采取了防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有效措施;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是否认真执行了对职工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汛期的水上交通、农村中小学危房、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情况;防治非典中的安全生产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二、检查的方法和时间
  这次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以企业自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各行各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普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县、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跟踪抽查和督查。检查的时间是:从现在起到6月底。
  三、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适时组织监督抽查,对安全检查的效果负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或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章,对作业岗位、工作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四、检查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亲自部署并带队进行安全生产抽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做到不能保证安全,不生产、不运输、不使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查出的所有安全隐患在企业内张榜公布,由职工监督整改,整改率应达到百分之百。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公布或不全部公布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各县、区认真排查整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实行检查和整改相结合,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并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治又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特别要重视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农村中小学危房、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严防重大事故发生。
  (三)严格实行安全检查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和检查工作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到位、查出问题不整改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酿成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
  各地、各部门于6月30日之前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其整改工作情况的总结材料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5620003。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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