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3]103号
【发布日期】 2003.05.19 【实施日期】 2003.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03〕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直属机构::
为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绿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城市绿线是指将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保护的控制线。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管理职责
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城市绿线划定后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报市政府审批;城市绿线的调整,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三、城市绿线的划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各层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同时划定城市绿线。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承担。市规划局负责提出绿线划定草案,市园林局负责对草案进行审核,双方予以确定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重点绿化工程的绿线可按规定程序随时划定。凡涉及城市用地结构及绿化布局的绿线划定工作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修订时予以确认。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库、河塘、渠道、山坡等城市生态景观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四、监督与管理
(一)建立城市绿线公示制度,批准后的城市绿线,市园林局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或埋设地下管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限期迁出。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伐移树木的,须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因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市园林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当地居民、人民团体意见,并采取异地绿化补偿措施后批准实施。
(三)城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留足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不达标又未采取异地绿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局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市规划局、园林局应加强对绿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对改变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以及未划定城市绿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市园林局应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或补办绿线划定手续,并依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