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就办[2003]9号
【发布日期】 2003.05.13 【实施日期】 2003.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事综合规定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的通知
(合就办[200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按照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合就[2002]2号文件规定,为切实管好、用好公益性 岗位资金,真正把就业困难群体安置的工作落到实处,现对加强公益性岗位资金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资金的拨付
1、公益性岗位资金由用人单位或规定的组织(单位)持聘用人员花名册和工资支付凭证(新增 和首次聘用人员持聘用人员花名册),经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 按季度预拨。
2、市财政承担的1/3资金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拨付。
二、公益性岗位资金的使用
1、要确保每位从事公益性劳动的人员按月足额领取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400元,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应由本人签章领取。
2、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未出满勤等原因而结余的公益性岗位资金,由市就业办在下季度拨付 公益性岗位资金时扣回。
三、公益性岗位资金的管理
1、各主管部门应制定本系统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定期检查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2、为加强公益性岗位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市财政、劳动部门每半年对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汇审。
附件1:《公益性岗位资金申报表》 (略)
附件2:《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发放表》(略)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