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03.05.12
【实施日期】 2003.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就有关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提出原则性意见》
最近,各地在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中,普遍反映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的范围界定问题。经省 劳动保障厅研究,现对有关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原则性处理意见:
一、关于供销社系统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供销系统原属全民 企业,后改为集体所有制,长期以来为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目前,部分供销 系统职工下岗或失业,基本生活发生困难。各地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符合条件的 供销系统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政策享受范围,提供有关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实现
再就业。
二、关于部分跨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根据劳社部发[2 002]20号文件精神,跨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再 就业工作规划。跨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企业所在地规定发给《再就业优惠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社保关系已转移到企业所在地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企业所在地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社保关系没有转移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企业所在地除社会保险补 贴之外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企业管辖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与企业所在地 劳动保障部门沟通、配合,共同做好这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三、关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再就业问题。持有户籍所 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省内异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凭证 享受就业所在地再就业税费减免政策,其它再就业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有关 规定负责落实。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