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03.05.07
【实施日期】 2003.05.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租赁融资外汇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损帐补偿暂行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充分发挥担保资金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矛盾,切实防范担保风险,按照财政与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损帐补偿是指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在核算年度内所发生的损帐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核算年度为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三条 损帐是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后,因被担保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担保机构根据与银行所签协议及保证合同规定而发生的代偿损失。
第二章 损帐补偿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损帐补偿对象为我市政府出资(含市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五条 损帐补偿条件:
(1)担保机构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担保业务开展半年以上,运转正常。
(2)管理规范,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要求,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反担保措施、财务管理、担保评估等制度,并提取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清算保证金),实行单独核算。
(3)按规定要求向市财政局上报财务报表、分析和被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担保业务统计报表,接受市财政局的财务监督。
(4)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对象主要为:面向我市中小型及个体私营企业,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适应市场需求以及扩大出口创汇的项目;投入少、产出高,具有广泛市场需求和良好社会效益的高新技术科研项目。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及投资类企业担保贷款发生的损帐,市财政不予补偿。
第三章 损帐补偿的申请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经认定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申请损帐补偿。
第七条 申请补偿需提交以下材料:
(1)损帐补偿申请书
(2)形成损帐的担保合同,以及履约情况的材料
(3)贷款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担保履约通知书,以及确认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义务的有效单证复印件。
(4)担保机构取得债权并进行追索的有效文件和追偿情况说明资料
(5)由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报表、风险准备基金帐户情况。
(6)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协议。
第四章 损帐补偿比例的确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补偿比例、金额,经批准后,将补偿资金划拨到该机构。
第九条 市财政对每一担保机构每年损帐补偿的金额不超过该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5%。
第十条 补偿比例:
按照“鼓励担保机构发展,合理分担担保风险”的原则,确定损帐补偿的比例。具体见下表:
┌───────────┬──────┬───────────┬──────────┐
│ 损帐比例 │ S≤5% │ 5%S≤7.5% │ 7.5%≤10% │
│ 补偿比例 │ │ │ │
│ 贷款比例 │ │ │ │
├───────────┼──────┼───────────┼──────────┤
│D≥10 │ 20% │ 17.5% │ 15% │
├───────────┼──────┼───────────┼──────────┤
│ │ 15% │ 12.5% │ 10% │
│ 10>D≥5 │ │ │ │
└───────────┴──────┴───────────┴──────────┘
表中:
S为损帐比例=(损帐金额÷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100%
该比例超过10%时,按10%计算。
D为贷款比例=(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资本金总额)
补偿比例=(财政补偿金额÷损帐金额)*100%
第十一条 对于贷款比例(D)在5倍以上且没有损帐发生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五章 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损帐补偿应用于充实担保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接受补偿后,担保机构应积极追索债权,并将追索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补偿资金或不履行追索债权义务的,责令其予以纠正;对不纠正的及恶意骗取补偿的,给予取消补偿资格,责令退赔补偿金额的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