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3.04.25
【实施日期】 2003.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防疫检疫
合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合肥地区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
各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肥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宁,现通告如下:
一、严把“入口关”,坚决打好“非典”预防控制“阻击战”
1、凡抵达本市的飞机在着陆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飞机着陆后,由机组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申报表,交机场工作人员。
2、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等交通工具在进站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在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车站工作人员。
3、机场、码头、道口、火车站均设置留验站,检查健康申报表,测量体温;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应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应首选自然通风,保持空气卫生清洁;采取机械通气的,应保持送风、排风管道清洁,必要时应采取消毒措施;应加强对客房的消毒措施,房间用品做到一客一换一洗一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肥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市、县区教育局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五一”期间各类学校严禁补课,寄宿制学校学生原则上不离校)。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及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建筑工地的宿舍、学校、网吧、歌舞厅、影剧院、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停业整治。
四、做好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肥及来肥人员的健康随访工作,预防“非典”疫情传播和蔓延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包括4月10日以后),凡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肥及来肥人员均属“非典”健康随访对象,上述人员应在本通告发布后24小时内向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报告,填写《合肥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健康随访登记表》,接受健康随访。在健康随访工作中发现的病人和疑似病人,一律由所在县区卫生部门指定的转运机构送至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当地卫生部门要负责落实对“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家属及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疫情蔓延。
随访对象离肥时必须出示《合肥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健康随访登记表》,由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负责查验。
五、大力进行健康教育,深入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从4月中旬到5月下旬,结合创建工作,在全市开展爱国卫生突击月活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以预防和控制春季呼吸道传染病为重点的爱国卫生活动月的紧急通知》(合政办[2003]26号)要求,确定爱国卫生月活动阶段性目标,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预防和减少各类传染病的发生。
六、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取消公共场所的会议、活动,不以政府名义举行大规模的集会。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由举办单位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合肥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批准。
全市各单位不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肥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肥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两周,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单位、各社区应积极劝告市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全市城乡居民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出行返肥的,应向所在地居委会、村民小组报告,并在家接受医学观察两周。
七、及时收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
各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非典”和疑似病人,必须无条件救治,实施人道主义。对外来务工人员,就地治疗,不得将其退回原籍。
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八、加强疫情监控,鼓励社会监督
公布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市民的报告。市民一旦发现与“非典”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居委会、村民小组或直接报告所在地的卫生服务机构。
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其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及通信方式等情况并予登记,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强化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县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县区要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各县区要准备一批房屋资源以备急需,用于隔离和医学观察;要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供应,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街道、乡镇对所在区域的单位进行本通告落实情况的检查。各级工商、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的要严厉打击。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负起责任,继续抓紧抓好各项防治工作措施的落实,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工作不力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