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3]25号
【发布日期】 2003.04.18 【实施日期】 2003.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市场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无照
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03]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一步维护我市经济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工作。
一、范围和重点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范围是:在固定场所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重点行业是: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非法经营活动;重点区域是:主次干道、生活社区、写字楼、城乡结合部和集贸市场等。
二、方法和步骤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宣传阶段(2003年4月20日-5月10日)
认真组织学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向广大经营户散发有关宣传材料,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配合,努力营造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氛围。要及时报道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行动进展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件的曝光,揭露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提高群众抵制无照经营行为的自觉性。市工商局等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查处整治阶段(2003年5月10日-8月31日)
在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各固定经营场所为主,重点查处取缔下列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自查处职责: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矿山资源开发开采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擅自从事开发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房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屋租赁业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提供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食品及公共场所(尤其是营业性诊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强文化娱乐、网吧、书报刊、音像、印刷、电子出版物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存储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交通运输业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容管理部门加强流动摊点的监督检查;
质监、物价、地税、建管、商务、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无证照或证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对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况下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已提供便利条件的,在接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通知时,应服从大局,主动终止提供各种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
(三)规范总结阶段(2003年9月1日-9月30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同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以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9月30日前,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领导机构,将工作总结报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几点要求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做到认识到位、宣传到位、工作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70号令,充分发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主体作用。
2、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市政府成立“合肥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在查处取缔阶段,根据需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及时通报查处取缔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政府也要比照成立领导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切实抓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3、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组织或参与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要求,文明执法。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一旦发现,从严查处。
4、认真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的关系。各级各部门要将规范市场秩序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要将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与非法经营且抗拒管理的行为区别开来,运用教育、督促、引导和依法查处的手段开展工作。二是处理好引导下岗职工规范经营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关系。下岗、失业人员在政府兴办的再就业“百帮服务中心”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范围。此外,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的,不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