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医改[2003]2号 【发布日期】 2003.04.15
【实施日期】 2003.04.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离休退休退职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
(合医改[200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肥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82号令)、《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字[2002]63号)的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由原企业一次性缴纳,所需资金从原企业资产变现中提取。不足部分,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由授权经营机构负责解决;不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专项用于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
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个人帐户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逐月计入,主要用于门诊就医、购药的医药费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特殊病门诊医疗费和医疗救助费用。
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享受随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退出国有序列的企业,经批准,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比照执行。
六、关闭、破产的集体企业,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比照执行。
七、各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