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3]14号
【发布日期】 2003.01.28 【实施日期】 2003.0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预算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审计局《合肥市2002年本级
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方案》的通知
(合政[2003]14号)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审计局《合肥市2002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2002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
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方案
(合肥市审计局 2002年12月28日)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完整、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安徽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对2002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现提出如下审计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市,整体推进现代化大城市建设”主题,以真实性为基础,以资金流向为主线,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力争从2003年始每3年对政府部门审计一遍,重点部门、重大项目、重点专项资金一至两年审计一遍,并延伸二、三级预算单位,维护财经秩序,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审计范围:对市本级200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延伸审计上下年度和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
审计对象:
(一)本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及本级金库等参与预算执行的机构;
(二)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容综合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园林局、市畜牧水产局、市乡镇企业局等单位机关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市属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失业保险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审计,对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进行审计调查,并且全部县区联动。
对市地税系统的预算执行审计,按照省审计厅、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机关审计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99)3号)精神办理,并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对市地税部门机关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市县联动。
三、审计重点和内容
审计重点:对财政部门主要检查预算执行中有无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细化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地方税务部门主要检查有无税收虚假,违规减、免税,随意退库等问题;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重点检查有无擅自调整预算、挪用、滞留、截留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审计内容:
(一)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1、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2、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3、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4、市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5、本级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地税部门各项代征收入征收、解库以及税收代征代缴、委托代征手续费提取、使用情况;
8、市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中心贯彻执行《合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情况;
9、预备费使用和指标结转情况。
(二)对市本级有关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
1、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算法》编制部门、单位预算情况;集中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部门是否按时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
2、有关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3、有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解缴情况。
(三)重点部门、重大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
1、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批复、调整、拨付专项资金的情况;
2、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专项资金的情况;
3、有关部门、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效果。
(四)上一年度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审计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审计程序办理。
(二)时间安排
1、2003年1月下旬至4月中旬前,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并提出对各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2、审计机关在对各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并受市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计工作报告。
整个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市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