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2.12.23
【实施日期】 2002.1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历史遗留问题
合肥市政府关于开展2002年廉租住房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廉租住房供应体制,逐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合肥市2002年廉租住房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市廉租住房工作实行在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的市区两级管理模式。领导小组下设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廉住办”,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应成立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廉住办”),区廉住办暂设在市房地产局各区分局。各区民政局、街道应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市廉住办负责制定廉租住房政策、标准、计划,拨付廉租住房资金,指导、监督全市廉租住房工作;区廉住办负责登记申报户并审核其资格条件,确认配租户,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发放租金补贴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施方式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今年的配租方式实行租金补贴。补贴对象是我市常住居民户口中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双困户家庭”)。
政府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双困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
三、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五年以上;(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六个月以上。
(三)家庭现住房(自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包括无房户);(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军属、劳动模范、残疾家庭优先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四、配租标准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包括原住房面积)。
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元(有房户的应扣除原住房面积)。
接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核定数额的,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核定数额补贴。
五、申请程序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本市户籍证明,至辖区廉住办领取《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区廉住办提出申请;(三)申请人须同时提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和《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四)区廉住办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上报市廉住办审批。市廉住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通过合肥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http//www.hffd.gov.cn)等方式予以公告;(五)对经公告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作为廉租住房的候租对象,进行轮候配租;对经公告有人提出异议的家庭,区廉住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区廉住办。区廉住办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六、要求
(一)候租对象较多时,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公开择定配租家庭。
(二)配租家庭应与辖区廉住办签订《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在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方可领取租金补贴。
《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期限为一年,到期经复核仍具有租金补贴资格的,重新签订协议。
(三)本年度未获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下一年度可继续申请。
(四)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六个月超过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时,应及时报告区廉住办,区廉住办应在一个月内停止发放配租家庭的租金补贴。
(五)区廉住办应当对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年进行复核,发现配租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的,应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租金补贴。
市廉住办应加强对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力度,对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应收集整理,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