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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1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2.12.20
【实施日期】 2002.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
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关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批复》同意(秘函[2002]21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建房改〔2002〕229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并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二、组织领导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加强领导、协调和督促,成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组长由市长郭万清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倪虹、省行管局副局长丁继明担任,成员有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房地产局(房改办)、市财政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编办)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清算小组,负责机构调整中资产保管、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资产移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组长由李世华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审计局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市房地产局、市财政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及受托银行等单位负责人。
  各县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机构调整具体工作。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设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委员中市政府负责人和省行管局、市房地产局(房改办)、市财政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应由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实行依法决策、自主决策、民主决策。
  管委会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市房改办承担,有关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二)设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承担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职能。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县级事业单位。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择优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任免不得兼职。
  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执行管委会决策,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省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现有管理机构调整后,各级房改办人员经费,不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开支列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
  (三)设立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简称省直分中心)。省直分中心设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人员的党团、人事等行政关系,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省直分中心保持原有的业务范围不变,在市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条例》职责,依法承担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责任。省直分中心有关业务管理等按照建设部等九部委《意见》和省建设厅等九部门《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设立肥东、肥西和长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包河区(原郊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入市管理中心。管理部的资产、增值收益、管理费用和各项业务工作,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在管理中心的授权下,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等有关业务。市管理中心应统筹安排各管理部所在地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用于当地廉租住房建设。
  (五)新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和省直分中心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执行省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新的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确定后,原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再保留。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编制内的现在册人员中,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未聘用的富余人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可参照《合肥市党政机关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合办〔2002〕4号)执行。
  (六)新设立的管理中心按《条例》和省《方案》规定,负责归集、管理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不再管理其它住房资金。其它住房资金由房改部门管理。
  (七)中铁四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等有关工作,由市房改办负责指导。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分步实施。
  (一)冻结。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合政秘〔2002〕41号)文件规定,冻结现有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理资产。
  (二)清理。现有管理机构要按照九部委《意见》和省《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资产清理。清理中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遗漏;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三)审计。市审计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负债及资金收支审计的通知》要求,对合肥市和肥东、肥西、长丰、包河区(原郊区)现有管理机构资产清理结果按《意见》和省《方案》有关规定严格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状况应送市(县)政府确认。具体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实施。
  清算小组根据审计报告,对现有管理机构的债权债务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连同资产清理结果和资产清单,向领导小组报告。
  对逾期贷款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要对贷款单位进行审计,根据其还款能力,可采取转成商业贷款、资产拍卖、土地置换和房产抵押等措施确保在2002年12月底前归还贷款,否则不得移交。对违规使用的资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回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政策规定发放的住房建设项目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形成的呆坏账,暂不予核销,登记造册经领导小组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备案。
  (四)移交。领导小组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清算小组的清算报告,对现有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含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建设厅备案后,批准办理移交。
  在市清算小组监督下,现有管理机构和新设立的管理中心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后,现有管理机构的债权债务、净资产及各项财产,由新设立的市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债权债务由其按市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负责回收和偿还。
  (五)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向省建设厅备案,并准备接受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的验收。
  五、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做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和《通知》精神上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做到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资产不流失,平稳过渡。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省建设厅等六部门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编办《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71号)精神,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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