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2]288号
【发布日期】 2002.11.26 【实施日期】 2002.1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合肥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合肥市伽玛刀
医院伽玛刀治疗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合价费[2002]288号 2002年11月26日)
合肥市伽玛刀医院:你院《关于我院伽玛刀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伽院办[2002]02号)收悉。
为满足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本着“合理补偿、合理收费”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地区收费水平,经研究,制定你院伽玛刀治疗试行收费标准如下:
1、全身伽玛刀:基本治疗费(含一次治疗费用)12000元/次,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次治疗加收1000元。
2、头部伽玛刀:基本治疗费(含两靶点)14000元/次,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靶点加收1000元。
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医院需根据成本支出情况,重新申报核定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内省有新规定出台的,按省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