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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合肥市关于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1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就[2002]2号
【发布日期】 2002.10.22 【实施日期】 2002.10.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务员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合肥市关于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合就[200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就业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的要求,为帮助困难群体通过公益性岗位 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劳动岗位是:社会公共事业和社区中的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劳动岗位。
  二、购买公益性岗位的程序
  各就业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关注新的就业岗位和社区服务业的开发,对采集的公益性劳动岗位进行梳理后填写“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报市就业和社会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就业援助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聘用:
  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其目的是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安置问题,因此,其录用对象原则上是 下列就业困难群体,即:下岗、失业人员中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服从安排的人员。其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聘用后应与下岗、失业职工签订协议(见附件2),协议期不少于1年。
  管理: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应实施岗位培训和内部管理规章、规 定的教育,并按照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聘用人员实施管理。
  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应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仍坚持不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辞退,并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后,予以补招。
  四、公益性岗位的待遇
  1、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400元。
  2、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中,属于未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仍按原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协保”职工仍按规定由原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属于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予以补助;其余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3、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医疗费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办理。
  4、在公益性岗位上履行职责时,发生人身伤亡意外事故时,按照国家规定处理。遇特殊情 况,其伤亡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在其岗工作一年,补贴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五、公益性岗位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1、公益性岗位资金的筹集实行“三家抬”原则,由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3。
  2、公益性岗位资金由用人单位将聘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和工资支付凭证,经市就业和社 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财政按季度拨付。
  3、公益性岗位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帐,按规定使用,做到“帐证、帐帐、帐实、帐款”相符,接受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和市总工会的监督。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益性岗位的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切实管好、用好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资金,真正把就业困难群体安置的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公益性岗位申报表》(略)
  附件2:《公益性岗位协议书》(略)
  附件3:《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略)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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