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函[2002]94号
【发布日期】 2002.09.05 【实施日期】 2002.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函[2002]94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安 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和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管理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报送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有关报表的 通知》和市政府《合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合政[1999]37号)规定,现就做好县、区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 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实行半年报、年报制度。每年报两次,年中报上半年数字 ,次年初报上一年全年数字。其中半年报应在每年7月5日前、年报应在次年元月5日前报出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的报表格式(略),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上报 工作。当年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也应按规定时间填表报送。
二、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包括正式文件2份、起草说明1份和备案报告1份(备案报告格式附略)。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制定规范 性文件的目的;相关部门(指政府其他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及协调情况;其他需要说明 的问题。
三、上述工作由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统计报表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
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