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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1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2]91号
【发布日期】 2002.09.02 【实施日期】 2002.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91号)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总工会: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劳社字[2001]66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相互协调,建立有效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联系机制劳动保障监察 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两者的协调配合工作,对当前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 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各自 的职责,加强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市、县劳动保障局与市、县总 工会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各区(含开发区,下同)劳动(人事)局与工会组织每半年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工会法律工作机构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 实施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具体措施。对因企业改制、重组、 收购、兼并、破产过程中发生重大的问题,要及时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对策,提出解决措施 和建议,做好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
  二、加强调查研究,开展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 组织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广大职工呼声,了解用人 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好劳动保障年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的同时,要主动与各级工会组织联系 ,每年要联合开展一至两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活动。要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权 维稳为目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纠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并实施不间断的检查督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 建立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及时对工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 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
  三、建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为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组 织的配合和协作,逐步建立起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同级工会组织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 坚持标准,由各级工会组织推荐人选,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其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总 工会共同负责。各地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名单请于2002年9月2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处。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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