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农[2002]203号
【发布日期】 2002.09.02 【实施日期】 2002.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学生饮用奶”价格的通知
(合价农[2002]203号 2002年9月2日)
安徽(新希望)白帝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营淮南乳品厂: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合政办[2002]35号《关于合肥市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以及2002年8月28号合肥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合肥市“学生饮用奶”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生饮用奶”价格:根据“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批准上述四家乳品企业进入合肥市校园,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其定价的原则以保本微利,低于市场同类、同质、同规格产品价格的原则制定“学生饮用奶”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学生饮用奶”价格为国家定价,企业若提高价格,要报送市物价局审批,降低价格必须履行价格备案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价格违法行为。
二、“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发生的储藏、保管、分发费用,按每袋0.12元收取,此费用含在奶价中,企业不得增加或降低此项费用标准,各学校也不得在此费用标准以外向学生加价或加收其他费用。
三、定点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学生饮用奶,一律不得在中小学校以外的市场销售。
四、由于学生饮用奶价格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影响较大。因此,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学生饮用奶”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法价格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五、上述价格和费用标准,暂定试行一年,到期后,由各企业将成本、销售等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核后,下达正式价格。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