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合肥市企业联合会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2]90号 【发布日期】 2002.08.30
【实施日期】 2002.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合肥市企业联合会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工会、经贸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 直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劳动法》、《工会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省经贸委、省企业联合会劳社字[2002]44号《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规 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及市企业联合会研究,决定建立合肥市劳 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现将《合肥市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各县、区、开发区应于2002年9月底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以便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
合肥市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劳动法》、《工会法》的深入贯彻实施,促进集体协调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建立合肥市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 劳动关系协调会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代表政府、市总工会代表职工、市经贸委授权市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三方组成。会议正式成员共9人,每方3人,由各方代表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首席代表,有关职能业务处室领导、工作人员担任代表。
协调会议正式成员因故空缺时由本方代表单位及时选定人员递补,并通知其它两方。
第三条 协调会议的职责:
1、在制定有关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时交流情况、交换意 见,针对有关问题统一认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交流有关贯彻《劳动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情况,研究在运作中 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加强指导;
3、组织检查、交流、培训等活动,推动全市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
4、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协调会议内容:
推进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标准贯彻实施情况;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职工民主管理和工 会组织建设情况。
第五条 协调会议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公正、及时;
2、兼顾国家、职工、企业三方利益;
3、相互信任、支持、合作;
4、协商一致。
第六条 协调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三方首席代表应出席,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经一方提议,也可召开临时协调会议。临时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可由三方担任代表的有关处室领导和工作人员出席。
协调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其它部门人员出席。
第七条 协调会议由三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拟协商的事项及时间、地点由主持方与另两方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 经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并分别贯彻落实。
第九条 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时休会。具体休会期限及下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三方商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劳动关系协调会议组成人员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首席代表:高峰(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代表:潘东江(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副处长)
代表:薛峰(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
合肥市总工会
首席代表:陈安达(市总工会副主席)
代表:汪波(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代表:赵健(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部长)
合肥市经贸委
首席代表:王家富(市经贸委副主任)
代表:秦玉梅(市经贸委工劳处处长)
代表:谢洪杰(市经贸委企业处副处长)
根据合肥市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的规定,协调会议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9月1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首席代表负责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