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2]87号
【发布日期】 2002.08.29 【实施日期】 2002.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试行小时工用工形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87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形式多元化的需求,保障劳动者权益,参照外地做法,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试行小时用工形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时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小时工是指,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
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日、每周、每月工作的时间分别在法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均适用本规定。
但下列人员除外:
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
2、停薪留职人员;
3、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4、阶段性劳务人员。
二、小时工的使用
(一)用人单位与小时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对劳动时间、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事项进行约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二)劳动者从事小时工的工作时数,总计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
三、小时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养老保险费标准的确定
(一)本市小时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各项津补贴以及综合考虑小时工工作的特殊性,加以确定。
(二)本市小时工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小时工工资收入的20%确定。
(三)小时工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 定的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在足额支付小时工工资的同时,还应足额支付应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
(五)小时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随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四、小时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小时工的养老保险费按我市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二)小时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其他
(一)小时工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使用小时工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察。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