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2]84号 【发布日期】 2002.08.26
【实施日期】 2002.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84号)
各区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的精神,加快完善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四级管理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 服务机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各区劳动服务公司增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牌子,为副科级建制,隶属区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管理。原各区劳动局下属的其他事业机构和事业编制不再保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除外)。
二、主要职责
1、指导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做好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服务工作;组织 开展清理隐性就业;
2、组织开展职业介绍并为就业特困群体提供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负责辖区内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3、负责接收失业人员档案,核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用,做好失业人员管理和服 务工作;
4、办理辖区内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和农村养老保险登记,核定参保 单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负责接收、保管辖区内离退休人员档案,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 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经费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在15名以内,考虑其 承担一定社会公益任务,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由各区财政差额补助,具体编制数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后,报市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所需人员在原区劳动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中择优聘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制管理。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