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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1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2]63号
【发布日期】 2002.08.02 【实施日期】 2002.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水费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
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2]63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区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38号)精神,现将市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教育广大农民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按时交付水费。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性水费收缴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2)25号)即行废止。今年旱季预收的水费,应按照本实施意见中的新标准重新核算,多退少补,严禁多收超收、增加农民负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费征收范围
  水利工程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和排涝区的面积,按照水利工程供给的水量、排涝量及省定水费标准收取。不用水不缴水费。
  二、水价标准
  从今年起取消基本水费,一律实行计量收费,并由过去的实物计征改为货币计征。
  取消基本水费后,水利工程水费按灌排区和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分别制定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灌排区(含水库灌区、引水灌区、机电提水灌排区)按渠首引进的水量收费。具体水费标准为:水库和引水灌区,每百吨5.60元;机电提水灌排区,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二级提水的水费每千吨米加收1.45元;多级提水的,在上一级提水水费标准的基础上,每级每千吨米加收1.45元。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上述标准、引进水量和实际受益的田亩计算收费。
  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直接取水灌溉的,计量水费按灌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水利工程排涝计量收费标准由县(区)物价、水利部门在严格核算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核定。
  (二)从巢湖、瓦埠湖、高塘湖等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的,按实际取水量收费,每百吨按0.50元标准计收。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实际受益的田亩数收费,每亩1.50元。
  国有水利工程以外的其它水利工程水费收取标准,原则上应参照以上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供水成本核定;超过以上标准的,须报经县(区)物价部门核定。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收取水费。
  (三)在当前末级渠系和田间计量设施不配套的情况下,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地方的县(区)水利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分旱地、水田,综合核定亩均用水定额,按照省定的收费标准,测定当年各乡镇到户亩均水费标准,报县(区)人民政府颁布。
  市属滁河干渠灌区根据交纳农业税(特产税)的耕地面积中实际受益面积,按标准进行征收水费。
  各县(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供水量、供水结构、受益范围和用户情况等项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核对工作,切实加强计量设施的建设和配套工作。
  三、水费征收形式
  (一)计量供水,根据农民需要,在水源满足的情况下,水管单位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农户签订供水合同,需要多少水,供多少水,先预付部分款,后按实际供水量结算收费。
  (二)暂无法计量供水的,按皖政办(2002)38号文件规定,以实际有效灌溉面积,按亩收费。采取由乡镇代收统缴或由用水者协会征收水费到村、组、户等多种形式,并积极探索水费收缴新办法,最终实现由水管单位直接收取。
  四、规范水费征收行为
  对电力排灌收费,要严格实行水、电分开计收。水管单位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农户签订供水合同,严格按照用水定额保证供水,按实际供水量收费。为便于水费的收缴和使用,可对受益地区农户按受益面积实行预交费,但预交费每亩不得超过5元,年底结清,多退少补。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水利工程水费收据。严禁扩大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不得向非受益区收取水费;严禁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水利工程水费标准;严禁任何地方和单位借收取水费之机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收取水损费和管理费;严禁无证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严禁收取目前在农村暂缓执行的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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