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2]55号
【发布日期】 2002.07.02 【实施日期】 2002.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制度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55号)
各县、区劳动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进一步促进和扩大就业,强化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我局曾在去年就全面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发出通知, 因涉及有关内容需加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手册》制度的作用
实行《手册》制度,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就业机制的需要,是强化社会 保障的重要措施。《手册》用于全过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培训、参加社会保险、失业登记、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使用《手册》后,用人单位凭《手册》对职工进行劳动管理;劳 动者必须凭《手册》进行就业、办理社会保险、享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手册》的适用对象
使用《手册》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户口的劳动者,以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外 来人员。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全市组织实施《手册》制度,采取分期分批、逐步推开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自2002年8月1日起,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的人员(含失业人员再就业)、新发生的失业 职工、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并缴纳保险费的劳动者一律申领使用《手册》;
2、上述人员实行《手册》制度运行一段时间后,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所有在册人员将逐步 申领、使用《手册》,具体实施时间、办法另行通知。
四、申领程序
1、新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相关录 用备案手续时,申领《手册》;
2、新发生的失业职工将不再办理《失业职工登记证》,仍按原领《失业职工登记证》的程 序办理《手册》的申领手续;
3、自由职业人员初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保险费时,携带个人身份证、个人档案等证 明材料到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册》的申领手续;
4、自由职业人员原已参保的,可携带《企业职工市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到 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册》的申领手续;
五、填写及使用要求
《手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单位 报失,办理补发手续。《手册》加盖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用章后生效,全市通用 。
1、《手册》填写:
“就业情况记录”由劳动者按自己实际就业情况如实填写,若与本人档案和所签劳动合同不 符时,应以档案记载和所签订劳动合同为准;
“学历及职业技术培训情况记录”由本人按所持证件如实填写,学历和职业技术培训情况应 分别填写;
“录用及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记录”按栏目要求填写;
“单位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记录”在劳动者离开工作单位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填写;
“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由负责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经办机构填写。
“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待遇确认记录”由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专管员填写,区失业保 险经办机构审核;
“档案托管情况记录”由档案托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填写。
2、自由职业人员在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则个人停止 使用《手册》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被招聘录用者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继续缴费,养老保险缴费 连续计算。
3、《手册》由劳动者个人保管;劳动者再就业时,《手册》由用人单位按要求填写好后, 交还给本人保管。
六、监督检查
实行《手册》是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通知规定认真 做好发证工作,杜绝错发、漏发和滥发现象。并对此项工作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 《手册》的使用工作顺利进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关于在我市实行《劳动保障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合劳办[2001]7 8号)不再执行。各县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开始实行《手册》制度的时间。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