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1]117号
【发布日期】 2001.10.29 【实施日期】 2001.10.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
扩大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政[200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提高我市经济外向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合肥市扩大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批转给你们,希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实施,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附:合肥市扩大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合肥市扩大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根据我市“十·五”计划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要求,为了切实管好、用好省政府奖励我市的出口收汇增量资金,计划用3年时间,创造条件鼓励市属各类出口企业在加入“WTO”的新条件下,“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地方产品出口,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努力实现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新的突破,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试行)。
二、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本规定所指的扩大出口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对我市出口收汇增量给予的奖励资金及发生利息所组成。是以奖励和补贴等方式,用于鼓励和支持为我市各类出口企业创造条件、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的政府部门调控资金。
三、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申请管理程序
(一)扩大出口专项资金实行定项目、定计划、定资金、定负责人为核心的全过程管理。
(二)市外经贸委与市财政局设立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负责实施和全过程管理。未及时列入每年年初计划的新的必要项目,由办公室提出初评意见,经管理小组单项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批准后可以纳入年度计划实施。
管理小组负责人由市外经贸委负责人担任,管理小组及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委。
(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部门,可以向市外经贸委申报使用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的项目。全市各级外经贸部门也可以根据本规定推选使用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的项目。
(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承担具体管理责任,确保专款专用。
(五)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跟踪管理和检查,并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总结,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
四、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合肥市属(含3县1郊)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年自营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海关统计数)的企业;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且发生营业实绩的企业;同时近6个月在外经贸业务、海关、外管、税收等管理方面无违法行为的企业。
五、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各类自营出口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直接费用的补贴;
(二)各类出口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进行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国际认证直接费用的补贴;
(三)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要求,进一步发展全市企业的自营出口业务,支持解决为各类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支撑条件的专项费用支出;发展“科技兴贸”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经费支持;
(四)对国有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彻底改制给予适当的支持;
(五)对我市扩大出口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和部门(企业)进行奖励;
(六)弥补当年市政府出口奖励资金预算的缺口部分。
六、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小组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七、本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本规定,按程序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