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合劳险[2001]255号
【发布日期】 2001.10.24 【实施日期】 2001.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
(合劳险[2001]255号)
各缴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28号)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两个确保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情况统计公布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1]323号)的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范围
公布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
二、公布内容
(一)单位按规定申报的缴费人数。申报的缴费人数应与劳动情况统计年报相符;
(二)单位按规定申报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应与统计和财务决算报表相符。
以上数据要以单位的财务决算报表、统计报表以及应付工资明细帐数为准,各缴费单位要切实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保证公布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公布方式
(一)各缴费单位今后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表》,必须先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工会主席盖章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各缴费单位按规定申报的缴费人数、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必须在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职工群众如发现公示内容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举报,或向社保经办机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举报电话:2672391。
(三)从今年11月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期分批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单位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基数。通过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动员全社会监督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今后,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公布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开展。各参保单位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劳资(人事)部门要认真对照有关资料切实做好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公布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