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1]51号
【发布日期】 2001.10.23 【实施日期】 2001.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
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0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整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工作,查清各行业的底数和分布,全面掌握各类单位的基本构成和变化情况,对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相关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我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
通过普查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底数,反映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以来各类单位的发展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全市基本单位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登记注册类型、规模结构及生产要素的配置情况,进而建立和完善与有关部门互为补充、相互衔接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规划城乡建设等提供基础信息,同时为今后开展各项普查和抽样调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普查的对象
普查的对象为我市辖区内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它法人及上述法人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三、普查的内容
普查的内容包括各类单位的基本标志、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总量指标。
四、普查的方法
此次普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即以乡(镇)、居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在摸底的基础上,由普查员上门直接发表调查。对适宜由部门组织普查的系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各类单位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标准时点和进度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
200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普查的准备和单位摸底;2002年4月10日前完成全市普查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2002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或更新,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
六、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133号),各地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2001年是普查的准备阶段,普查经费未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核拨,以确保普查所需的各项开支。
七、普查的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成员单位的合肥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并在市统计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各项组织和实施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基本单位普查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基本单位普查的各项工作。
涉及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基础资料和调查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和协调;涉及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基础资料和调查事项,由市编办负责提供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基础资料和调查事项,由市民政局、市编办负责提供和协调;涉及基本单位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普查经费预算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舆论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它法人及其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新闻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有关法规和主要内容,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市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