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办[2001]192号
【发布日期】 2001.08.15 【实施日期】 2001.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的通知
(合劳办[2001]192号)
各区编办、财政局、劳动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发[200 1]22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四级就业和社会 保障管理服务体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和职能
各区劳动、民政部门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职能:办理辖区内城镇私营企业、个体 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代办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工作;组织开展清理隐性就业工作;组织、指导街道、社区居委会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各 项服务工作。
各街道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接受劳动、民政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 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人员失 业救济金的发放工作;调查核实辖区内下岗、失业职工的隐性就业情况;负责辖区内失业人 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区劳动监察机构调查、了解区属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情况;协助做好区属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及有关证、卡发放工作, 协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做好辖区内下岗、失业职工的推荐就业工作;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 会社区服务室的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社区服务室增加职能:调查、核实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家庭收入;协助街道做好辖区内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调查、核 实辖区内下岗、失业职工的隐性就业情况;协助区劳动监察机构调查了解辖区内用人单位遵 守、 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为辖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服务,配合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做好推荐介绍就业工作。
二、编制和人员
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为股级建制,隶属各街道管理,为事业性质,由各区确定3-4 名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用于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专管人员。人员配备可在现有2人( 已在街道从事民政工作的助理员1名和原招聘的民政低保工作专职人员1名)的基础上,管辖 人数在3万人以下的街道,再增配1人;管辖人数在3万人以上的街道,再增配2人。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室原则上聘用1名专门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协理员。对地 处城乡结合部、企业职工居住较集中、涉及保障对象人数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企业家属委 员会,所在区也要为此聘用1名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郊区近郊乡镇、常青镇、杏花村镇 、城东乡、七里塘镇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另行研究。
关于新增人员的进入(含原招聘聘期已满的民政低保工作专职人员),必须公开考试、考核, 择优聘用。有关考试工作由市级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区人事部门参加。实行全员聘用制,聘 用期满后,由区、街考核,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已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原街道民政助理员可 保留原身份不变)。
三、经费来源
列入各区编制的各街道配备的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各居 委会和符合条件的家属委员会所聘用的专门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1名协理员,其经费 标准按照人均每年8000元确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同时,市财政一次性为全市各社 区居委会以及符合条件的家属委员会配备1套微机和打印设备。
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实现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建立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是构筑完善全市 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时间要求较紧 。因此,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重视、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切实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在8月底前,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地点等问题, 人员培训由市劳动、民政部门组织实施,9月底前要确保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 全面建立,进入正常运转。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