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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合肥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清理隐性就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2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合劳办[2001]155号
【发布日期】 2001.07.02 【实施日期】 2001.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清理隐性就业工作的意见
(合劳办[2001]155号)

各区劳动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为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清理隐性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一)扩面对象

  各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凡与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无论户籍所在和用工时间长短情况,均应纳入社会保险扩面范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在其他单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扩面对象。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二)工作职责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现有参保单位的业务工作,指导各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培训有关人员,制定扩面工作指标和考核方法;稽核各区缴费单位人数和缴费基数,整理录入计算机,建立和管理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管理,按月向市地税部门传递征缴数据,并根据反馈的征缴情况,记录职工个人账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终止;审核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办理辖区内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参保单位缴费人和缴费基数,并按月汇总报送市社会保险局(有条件的可报盘);指导街道、社居委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街道劳动保障专管员: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辖区内未参保单位的有关情况;跟踪、督促参保单位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配合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

  社居委劳动保障协管员:配合区和街道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督促、引导未参保单位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有关工作流程和规定

  1、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要求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财务报表,认真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花名册》。

  2、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花名册》进行审核,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于每月20日(非工作日顺延)集中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各区报送的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局稽核后,录入计算机处理,传递市地税部门征缴。所征缴的基金一律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参保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辖区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4、市社会保险局根据地税部门反馈的征缴情况,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000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582元)作为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当年新招的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参加工作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2001年度,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6%;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为2%,个人缴费费率为1%,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雇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分别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300%之间的若干档次确定,缴费费率统一为16%。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7月1日至31日):各区负责将从事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业务人员配备到位,并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二阶段(8月1日至31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对区、街道、社居委从事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业务人员及其分管领导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阶段(9月1日至30日):各区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排,于9月30日前将统计汇总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建立基础数据资料。第四阶段(10月日开始):各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进入正常运行轨道。年内,各区通过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争实现辖区内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率达到80%以上。

  二、关于清理隐性就业工作

  (一)清理隐性就业的对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职工。

  (二)对隐性就业中已实现再就业的界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已实现再就业:

  1、与新的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收入较为稳定;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必备的经营手段和条件(场地、设施、交通车辆等),从事个体劳动半年以上;

  3、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原企业从事生产劳动达半年以上,收入较为稳定。

  (三)工作步骤

  全面摸排阶段(7月1日至31日):市再就业办公室对进中心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按其住址所在地将人员名单分解到各区,各区再分解到各街道、社居委,由社居委组织专人逐户上门调查、摸排、登记、核实。街道、社居委调查核实后,先报所在区,经区审查后,及时报市再就业办公室。

  分类处理阶段(8月1日开始):对隐性就业中被认定已实现再就业的进中心下岗职工,由市再就业办公室通知其所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立即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各主管局(区)接到市再就业办公室通知后,督促所属企业为其规范劳动关系出中心;

  对隐性就业中被认定已实现再就业的失业职工,由市再就业办公室通知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对摸排中尚未实现再就业的进中心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登记造册,作为今后促进再就业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资料。

  三、几点要求

  (一)将社会保险扩面和清理隐性就业工作的职能交由各区负责,充分发挥区、街道、社居委的积极作用,建立市、区、街道、社居委劳动保障四级管理服务网络,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保障功能的重要举措。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向政府领导汇报,尽快统一思想认识,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加强协调,争取支持,尽快建立区级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落实街道、社居委劳动保障工作专管人员,并抓紧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和清理隐性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三)社会保险扩面和清理隐性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平稳推进,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和请示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情况调整表 (略)

  2、清理隐性就业调查登记表(略)
合肥市劳动局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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