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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合肥市劳动局关于明确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2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合劳办[2001]118号
【发布日期】 2001.05.15 【实施日期】 2001.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明确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的意见
(合劳办[2001]118号)

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劳动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人事劳动局:

  为推动我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形成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服务网络,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现就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文件精神,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主要服务功能分别为:

  1、就业管理 包括初次就业登记、就业登录、流动就业登记(登录)、入境就业登记。

  根据《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劳动者应当报经所在地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我市的外来用工的管理按照“市级主管、按区划分、委托管理、统一政策”的原则进行,即市属各类用人单位及驻肥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其外来用工的管理由市职业介绍中心负责;区属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区域内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其外来用工的管理原则上由区职业介绍所负责。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职业介绍中心与区职业介绍所签订协议确定。

  2、失业管理

  包括解聘备案、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

  3、职业介绍 包括求职登记、招聘登记、职业指导、信息发布、查询服务/信息匹配、推荐介绍、现场招聘、跟踪服务/信息反馈。

  职业介绍工作按市场机制运行,即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均可办理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可自主自愿地选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聘洽谈。

  4、推荐培训 包括培训项目招标、培训信息服务、推荐培训报名、培训效果考核、培训经费拨付、培训学员就业服务。

  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包括代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手续、代开证明等。

  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均可设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窗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手续时,应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的统一要求规范运作,并接受市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职业介绍中心与区职业介绍所签订协议确定。

  代管档案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并打破行政区域管辖限制,由档案委托人携带本人档案材料、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通过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续。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档案窗口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按照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合劳办[2000]222号)规定办理。

  6、劳动合同鉴证 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三、有关要求

  1、全市劳动力市场建设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分别受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区职业介绍所业务上接受市职业介绍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市职业介绍中心可以将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交由区职业介绍所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区职业介绍所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各区因职能界定发生争议的,由市职业介绍中心指定管理。

  2、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市场要求设置服务窗口,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并按照各自的分工,抓紧熟悉工作内容,认真研究和制定相应措施。同时,结合市职业介绍中心的业务流程,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操作办法,尽快建立起劳动力市场正常的工作机制。

  3、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

  4、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促进服务态度的改善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力市场工作的需要。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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