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合劳[2001]100号
【发布日期】 2001.05.10 【实施日期】 2001.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2001]100号)
各县(区)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保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管理的要求,使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市政府《合肥市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的规定,现就我市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退休审批的时间及办理程序。从2001年5月份开始,每月6~20日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需携带职工个人档案,并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人员核减、养老金计算等手续。
二、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按《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险[1999]143号)规定执行,即到龄退休的,从到龄次月起执行,特殊工种岗位退休和因病或因工致残退休的,从批准之月执行。
为使职工退休手续能及时办理,从2001年7月起,今后每年上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其计算基本养老金所需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率,在省里未公布前,暂按前年省公布的有关数据先行计算预拨,待公布后作相应调整。
为适应社保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管理的要求,从2001年7月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在到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因企业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其正式办退前的工资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特殊工种折算工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 [2000]143号)精神,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折算工龄。
四、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0年度职工工资水平的通知》(劳社字[2001]13号)精神,200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989元/人;经请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率为5%,当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2.5%计息。
五、肥东、肥西、长丰县和郊区的职工退休审批事宜,由各县以及郊区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退休审批权限规范办理。
附件:《职工退休审批表》(略)
二00一年五月十日